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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教育法》:技工教育是一种需要重视的类型

时间: 发布时间:2024-06-10 08:00:51      【来源:爱游戏综合官方

  新的《职业教育法》深刻指出, “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主体地位的教育类型”。《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亦开篇明义:“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是两种不同教育类型,具有同等主体地位”。

  技工教育作为职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以 “类型教育”定位发展技工教育,是提高我国技工教育地位与质量的关键。

  在 “层次教育”视野下,中职低于普高,高职低于本科。技工教育被定位在高中阶段的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功能严重弱化、矮化。长期以来,在人们的观念里,技工教育是一种“兜底教育”、“就业教育”,“只有差生才上技工学校”。全国的技工院校,不论是普通技校、高级技校,还是超万人规模的技师学院,都顶着一顶“中等职业学校”的帽子,无论怎样发展,其社会地位和认同度都难以提高。

  而用 “类型教育”划分,技工教育既与普通教育是两种不同的教育类型,又与教育部门的职业教育各有千秋。它们在不同的定位、各自的体系中发挥着作用。用类型教育的视野审视,技工教育具有十分鲜明的办学特色。

  在类型划分上,技工教育补上了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的短板。我国的职业学校教育,分为中等职业学校教育与高等职业学校教育。新的《职业教育法》明确: “中等职业学校教育由高级中等教育层次的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实施”;“根据高等职业学校设置制度规定,将合乎条件的技师学院纳入高等职业学校序列”。这从法律上明确了,技师学院可以是类似于专科、本科及更高教育层次的高等职业学校。

  在教育层次上,技工教育形成了自己的办学梯次。我国的技工学校分为普通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普通技工学校主要承担中级工培养任务;高级技工学校主要承担高级工、中级工培养任务;技师学院是优化技工教育结构和培育大国工匠、能工巧匠的重要载体,重点培养高级工、预备技师、技师等高技能人才。有的技师学院,还组织并且开展了职业训练院建设的试点。这样的办学层次,类似于教育部门的中职、高职、本科,甚至更高层次。

  在招生工作上,技工教育可以与企业实行联姻。当前,技工院校的招生尚不能与各地的高招、中招平台实现共享。但是,技工学校招生,既可面向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也可面向往届毕业生、企业职工等各类群体,还可以组织有技能提升需求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读技工院校。不少学校、企业探索 “校企双制、工学一体”的模式,开展“招生即招工、招工即招生”,通过工学交替、校企双师,共育技能人才,实现“招生招工一体化”。国家还鼓励技工院校大力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面向企业职工开放一年以上非全日制学籍注册通道。

  在培育方向上,技工教育定位于培养 “能工巧匠”。技工教育介于职业教育与职业培训之间,实施的是学制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技工院校设置的教学大纲,公共课只占总课时量约四分之一,而专业课、实训课占据了课时量大头。这样的教学设计,目的是用大量的时间精力,对学生开展职业技术技能方面的训练。各校还通过技能竞赛,为“中国制造”培养“能工巧匠”。技校的学生经考核后,领取中级工、高级工、预备技师、技师等职业资格证书,立即进入企业的工作岗位。教育部门的职业院校,实行的是学历与职业资格等级证书并重,毕业时主要颁发文凭,以及考取的相应职业资格等级证书。

  在教学方法上,技工教育与企业合作十分紧密。各技工院校普遍吸纳行业企业,深度参与技工院校专业规划、课程设置、教材开发、教学实施,合作共建新专业、开发新课程、开展订单培养。在教学上,实现了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对接,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工作过程对接。不少学校联合企业,共同招生招工、共商专业规划、共议课程开发、共组师资队伍、共创培养模式、共建实习基地、共搭管理平台、共评培养质量,形成 “人才共有、过程共管、成果共享、责任共担”的校企合作办学新机制。

  在人才使用上,技工教育突破了技能人才评价上的界限。新的《职业教育法》明确, “职业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职业发展等方面,与同层次普通学校学生享有平等机会”。有的地方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招聘人才时,把职业资格证书作为依据,不再一味以学历为门槛。我国还打通了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方面技术人才深层次地融合的职业发展通道。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评审相应专业职称。

  总之,思路一变天地宽。用 “类型教育”的思维,审视技工教育,是支撑“中国制造”、实现高水平发展的必然之理、必由之路。我们要增强技工教育的神圣感、使命感,倡导形成“淡化学历,崇尚技能”的社会氛围。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福建省技工教育中心 杨光伟)

  2021年,人社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深化技工院校改革全力发展技工教育的意见》(人社部发〔2021〕30号)明确:“加强规划引导,推动形成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技工学校梯次发展、有序衔接、布局合理的技工教育体系”。没有体系支撑的教育类型不是真正的教育类型。技工教育体系是技工教育作为一种相对独立教育类型的实体性支撑。三部委要求建立由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技工学校三个层次学校组成的与职业教育体系同中存异的技工教育体系,其实质是要求技工院校深化改革,夯实技工教育作为一个相对独立教育类型的体系基础,最终目的是全力发展技工教育,培养更多合格技能人才。

  2021年12月人社部、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十四五”职业技能培训规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02号)“突出职业技术(技工)教育类型特色,深入推进改革创新,扩大技术技能人才培训规模”。这一个文件具有多重意义,包括:

  3.“突出教育类型特色”的要求能够理解为包括两个:一是职业技术教育;二是技工教育。在这里,“职业技术教育”即“职业教育”。

  4.对于括号中的“技工”二字,能这样理解:人社部、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四部委的《通知》用括号的形式表示技工教育也可以是一种相对独立的教育类型,也要突出类型教育的特色。

  2022年10月,中办、国办《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2022〕58号)要求“优化职业教育类型、院校布局和专业设置”。

  1.意义认识。中办、国办《意见》是党和国家从战略高度部署我国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的划时代文件。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技工院校是培养高技能人才的第二大主体(企业是第一大主体)。要发挥技工院校在高技能人才教育培训中的重要阵地作用。

  2.关注重点。由于技工院校是培养高技能人才的第二大主体,是高技能人才培养的重要阵地,在专门部署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文件里谈优化职业教育类型,技工教育应是“优化”的一个重要对象。

  3.具体任务。落实两办《意见》,确立技工教育为相对独立的教育类型并优化之,是一个新的抓手,是一次技工教育大变革机会,应该成为新时代有关部门和技工院校的一项具有战略意义的具体工作。要“优化”,先得“细化”——细化职业教育内部的教育类型结构,把所属的技工教育类型明确出来、确认出来,再进行具体的“优化”工作。

  这里的国家法律指2022年4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的《职业教育法》。这部至今还没有正真获得充分重视和认真执行的职业教育领域最高法律,通过多个地方“特殊处理”技工教育,客观上表达了对技工教育作为相对独立教育类型的支持。

  第十条明确规定:“国家采取一定的措施,全力发展技工教育,全方面提高产业工人素质”。查阅《职业教育法》全文,这是在职业教育最高层级法律里,唯一出现的与“职业教育”并存和并列的另一种教育类型。反映出该法律和出台该法律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技工教育作为一种相对独立教育类型的客观认可。

  第十五条规定:“中等职业学校教育由高级中等教育层次的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实施。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由专科、本科及以上教育层次的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实施。根据高等职业学校设置制度规定,将合乎条件的技师学院纳入高等职业学校序列”。

  (2)用括号的形式表达二者的关联性又意味着这种关联性存在一定的差异性甚至是客观存在的可分离性。它告诫人们:虽然同属职业教育,但技工教育不一样,相对于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是不同形态的职业学校。将之不加括号地与其他中职学校置于一起来管理不合适。

  2.序列含义。“将合乎条件的技师学院纳入高等职业学校序列”意味着法律认定:

  (1)技师学院与高等职业学校之间有层级相近关系,也属于高等职业学校教育。

  (2)技师学院虽然属于高等职业学校教育,但由人社部分管,与教育部分管的高等职业学校不是同一个序列!

  (3)要想转变序列,成为另一种职业教育类型院校须符合两个条件:一要愿意脱离人社部分管的原在序列;二要达到教育部分管的高等职业学校设置制度要求。

  技工教育的主管部门不同。《职业教育法》第八条规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没有具体列举,唯独将技工教育的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教育行政部门并列。把技工教育国家行政主任部门——人社部单独入法,目的是保证人社部分管的技工教育这一与教育部分管的职业教育不同的教育类型能够正常运行。(来源:景容观点,作者:黄景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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