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前言 基于STCW公约的船员考试考官和评估员管理_职业技能_爱游戏官网下载app_爱游戏官方综合
详细说明

学术前言 基于STCW公约的船员考试考官和评估员管理

来源:职业技能    发布时间:2024-04-24 00:21:44
暂无价格
产品说明

  船员考试考官和评估员队伍对于高素质船员队伍建设至关重要,但关于船员考试考官和评估员管理的文献资料较少,相关管理制度尚需加强完善。结合STCW公约的有关要求,针对我国船员考试考官和评估员管理存在的不足,提出参照STCW公约优化任职资格标准、参考IMO示范课程完善培训课程等优化建议,为进一步规范船员考试考官和评估员管理工作提供参考。

  2021年,交通运输部、教育部、财政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高素质船员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 交海发〔2021〕41号 ),从六大部分19个方面提出了加强我国高素质船员队伍建设的意见。如何建设高素质船员队伍成为行业关注的重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6条规定:“对符合相关规定条件并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船员任职考试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发给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及船员服务簿。”该条例在行政法规层面明确了船员考试是船员取得适任证书的前提,也表明船员考试对船员适任能力是不是符合标准具有重要的把关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50条规定负责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配备满足适任考试、发证要求的人员。该规则在部门规章层面对考官和评估员配备提出了要求。

  船员考试考官和评估员队伍是组织实施船员考试的主要人力资源,是贯彻落实高素质船员队伍建设指导意见的核心要素之一。加强船员考试考官和评估员队伍的管理意义重大,但从法规制度和日常实践来看,我国船员考试考官和评估员管理还存在加强完善的空间。此外,《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 STCW公约 ) 对船员考试考官和评估员的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本文基于经修正的STCW公约和相应示范课程的要求,针对我国船员考试考官和评估员管理存在的不足,提出加强船员考试考官和评估员管理的对策和建议。

  经修正的STCW公约第I/6条明确:各缔约国应确保按本公约要求负责海员适任评估的人员,按照STCW规则第A-I/6节的规定,对所涉及评估的种类和级别是充分合格的。该规则第A-I/6节对负责适任评估的人员的任职资格要求包括:“1.对所评估的适任能力具有适当水平的知识和理解;2.胜任所执行的评估任务;3.接受过有关评估方式和实践的适当指导;4.已获得评估的实际经验;并且5.如果所进行的评估涉及模拟器的使用,已获得在有经验的评估人员监督下并使其满意的特定种类模拟器的实际评估经验。”STCW规则第B-I/6节“关于培训和评估的指导”中指出:“任何对按照本公约要求欲取得发证资格的海员的在职适任评估负责监督的人员,都应对评估制度、评估方法和实践有全面的理解。”在公约中还提及国际海事组织 ( IMO ) 相关示范课程有助于准备培训课程。目前,相关的IMO示范课程包括“海员评估、考试与发证”( 示范课程3.12 ) 和“模拟器教练员与评估员的培训”(示范课程6.10 )。其内容最重要的包含参加相应培训的学员入学条件标准、培训教学课程大纲和课程时间表、教学提纲、教师手册、评估和评价等方面。示范课程对各缔约国做好有关人员培训进行统一指导。

  2012年,主管机关印发《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考试考官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船员〔2012〕723号 ) 和《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适任评估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船员〔2012〕724号 ),分别从考官的类别和等级、资格条件、培训考核与发证、考官职责,以及评估员的资格与职责、培训考试与发证、监督与管理等方面做了规定。2021年,《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船员考试考官和评估员管理的通知》(海船员函〔2021〕859号 ) 明确,评估员是从事海船船员评估或内河船员实践操作考试的人员,分为海船评估员和内河评估员。评估员可由海事管理机构、船员培训机构和航运相关企业中持有有效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人员、持有有效内河三类及以上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人员或船员培训机构中满足培训教学人员门槛的教员担任。该文件从考官和评估员的资格要求、使用上的要求和管理要求三方面做了进一步规定。较之前发布的相关文件,该文件最大的突破大多数表现在对于实操评估考官和评估员的持证条件、资格相当等方面提出了更具体的要求,对考官和评估员的评估资历等效认可等做出了明确规定,进一步细化完善了考官和评估员的培训大纲。以上制度的发布实施,为加强我国船员考试考官和评估员的管理提供了制度保障。

  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评估员管理制度,海事管理机构和航运相关企业的评估员须持有有效的海船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内河船舶船员相应等级以上的适任证书。由于工作性质的限制,上述人员属于在岸上工作的人员,不具备上船任职取得服务资历的条件,因此导致其所持有的船员适任证书过期。目前,海事管理机构和航运企业的评估员数量不低于各辖区评估员总数的50%,且多数海事管理机构和航运企业的评估员所持船员证书过期,这就明显影响了船员考试评估工作的开展。

  按照法规要求,考官和评估员的培训和发证流程为:直属海事局根据培训大纲组织培训、培训人员参加考核、通过考核者获得证书后完成至少1次见习、担任考官或评估员。从工作实际来看,该流程未重点突出对人员任职能力的评估,尚需完善。在培训大纲方面,2012年印发的《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适任评估员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只罗列了国际公约、国内法规、考试大纲、示范课程、模拟器的使用、模拟器评估和案例分析等内容。2021年发布的《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船员考试考官和评估员管理的通知》细化了培训大纲,海船考官和评估员的培训内容和学时分配分别见表1、表2。该培训大纲学时较少,没有突出实操训练。

  一是考官和评估员调派和使用管理的信息化程度还不够,急需全国统一的数据库用于人员的调派、评价、数据统计等;二是调派和使用管理制度还有待完善,离海事管理正规化、职业化的要求还存在差距;三是未充分的发挥航运公司对航运人才的评估把关作用,公司参与评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够;四是评估员职业规范不够完善,责任意识还需进一步强化。

  一是文件中虽然明确担任评估或实操考试的考官持有相应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或者经过相应评估项目的培训,但没有细化的培训标准和要求;二是没明确考官和评估员任职资格予以保持的条件,也没明确长期不从事船员考试相关工作的考官和评估员的资格是否持续保持,或者重新予以认可的要求;三是考官和评估员的评价机制有待加强完善,以提升评价结果的真实性;四是考官和评估员的知识更新要求有待完善,以促进任职能力的保持和提升。

  船员实操评估工作强度较大,评估员开展评估工作往往要占用本职工作时间。部分在室外评估的项目环境较艰苦,船员评估工作的吸引力不够,难以吸引高素质人才热情参加。此外,近年来海事行政经费不断被压缩精减,各单位对于船员考试评估工作的重视程度也不够,船员考试评估在人力、经费等方面均出现了相对紧张的局面,不利于严标准、高质量地完成评估工作。

  关于考官的任职资格,应针对其所从事的工作内容,体现其所需具备的能力。对于理论考试考官、实操评估考官,应依据相应工作需要具备的能力或技能对其资格条件进行区别对待。例如理论考试考官应具备计算机、网络、心理学等基础知识,实操评估考官应在航海专业相关知识、船员适任证书或海上服务资历等方面具备任职资格要求。

  对于评估员的任职资格,根据工作实际和经修正的STCW公约的有关要求和建议,应着重关注评估员是不是具备所评估项目的适任能力,而不必限定所持船员适任证书是有效的。

  经修正的STCW公约第A-I/6节对评估员的任职资格要求没有明确提及评估员所持船员适任证书是否有效,其着重关注拟任职的评估员是否胜任。IMO示范课程“海员评估、考试与发证”要求评估员持有不低于评估项目的适任证书,但没有明确要求证书是有效的。且该示范课程提到,评估船长、轮机长的人员最好具有担任船长或者轮机长的经历,表明其关注的也只是评估员应拥有相对应经历,而非持有有效的船员证书。此外,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发布的有关文件,也只要求船员培训机构的评估员满足《〈船员培训管理规则〉实施办法》中培训教学人员的门槛,重点考虑人员有没有相应专业知识和评估的能力,但对船员适任证书是否有效没有特别要求。

  综上,建议调派评估员坚持资格相当的要求,但对评估员所持船员适任证书是否有效不做特别要求,重点做好评估员是不是具备所申请评估项目的适任能力的评估。如评估员持有有效的适任证书,可将证书作为评估员具备相应能力的证明材料之一。

  对于一些特殊项目的评估员的资格,例如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考试评估员,以及客船、高速船等特殊培训合格证的评估员,建议灵活理解资格相当的原则。对于持有船长、驾驶员和引航员证书的评估员,经过能力评估后,可担任机械推进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考试的评估员;对于客船、高速船等特定船舶船员的特殊培训项目,如果评估员持有相应的一种船舶的特殊培训合格证书,其经能力评估后,可担任该大类的特殊培训合格证书的评估员。对于使用模拟器开展评估的人员,建议参考STCW公约的标准,突出对评估员使用各类模拟器开展训练、见习和评价的要求,以满足公约规定的“获得在有经验的评估人员监督下并使其满意的特定种类模拟器的实际评估经验”的要求。

  一是参加培训并完成相应课程的人员,在完成见习并通过能力评估后才可以获得考官和评估员证书,并被正式授权开展船员考试监督和评估工作;二是为了突出对考官和评估员适任能力的评定,建议制定能力评估标准,可在培训大纲中增加适任能力评估标准,并细化能力评估的形式、流程和要求;三是将考官和评估员的见习考核纳入能力评估范围,作为其是否胜任的评价内容。

  在培训大纲方面,建议参考IMO示范课程3.12中的培训大纲 ( 见表3 ) 修订我国的船员考试考官、评估员培训大纲,对培训内容和学时来优化:一是适当增加培训时长,提高培训质量;二是调整理论和实操培训学时,适当增加实操训练时长比重,突出现场实操能力的训练;三是针对适任要求设置培训内容,根据理论考试考官、实操评估考官不同的能力要求增加针对性的培训内容;四是控制培训班规模,提升培训质量。IMO示范课程 3.12中对课程人数进行了限制:“为保证每个学员具有充分注意力和有效地参与课程学习,课程人数应限制在20。在小组活动中,学员与教员之比不应超过10:1。”建议参考示范课程的标准,优化考官和评估员的培训课程设置,在培训班规模、教员学员比例方面做出适当调整。

  为了提高行政效率,进一步规范考官和评估员的调派和管理工作,建议建立数据齐全、简单好用的考官和评估员数据库。通过信息化手段简化考官和评估员调派管理、评价考核等工作,最好能够降低纸质表格的填写和保存。在每期考试结束后对评估员进行评价时,应尽可能的避免一人一表开展评价的方式;通过增加系统手写签名的功能,避免在不具备打印条件的现场评估场地无法打印评估记录并签字确认等问题。同时,通过建立全国船员考试考官和评估员数据库,鼓励跨省、跨辖区调派人员,扩大考试人力资源的调派范围,促进跨省、跨辖区的人员交流,以利于考试标准执行的规范、统一。

  为了体现海事管理的正规化、职业化要求,建议建立统一的考官和评估员履职规范,统一考官和评估员的职责权限、着装标识、行为规范、廉洁自律要求等。鉴于当前来自航运公司的评估员相对较少、承担的评估工作量较少等情况,为了尽可能保持船员适任考试与航运企业用人标准的一致性,建议通过政策调整、业务宣贯、思想引导等方式,提升航运企业的思想认识和主动担当意识,鼓励或督促航运公司满足条件的人员多参与评估工作。海事管理机构在评估员培养、调派和管理中,应重点考虑航运公司的评估员。

  此外,建议相关单位加强对评估员的管理。一是由单位对拟申请评估员资质人员的能力和职业品格进行初步把关,人员一定通过单位推荐才能进入评估员队伍;二是压实评估员的责任,建议在评估员自觉遵守履职规范或从业守则的基础上,单位、海事管理机构与评估员签订保密和廉洁责任书或承诺书,进一步规范评估员的行为。

  一是细化担任实操考试考官的培训要求和适任能力评价的相关规定,通过有效的培训保障有关人员的适任能力;二是对于一年内或者一定期限内没有一点实操评估记录的考官和评估员,应经过培训或见习后重新参加能力评估,以确保其相应能力得到一定效果保持;三是严格船员考试考官和评估员的单次评价和年度评价工作,可通过随机抽查、不记名评价反馈、主动接受监督等方式,多方面、多渠道收集考官和评估员的工作表现情况,客观真实有效地对考官和评估员开展评价工作,并公布评价结果,督促考官和评估员提高履职能力和服务水平;四是建议直属海事局定期组织考官和评估员知识更新、工作交流和业务研讨等培训活动,以促进其任职资格的保持。

  为了提高船员评估工作的吸引力,应落实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发布的有关文件中关于考官、评估员的评估工作经历等同为其相应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书再有效所需的海上服务资历的规定。同时,建议制作全国统一的评估员证书等有着非常明显职业特征的证件,提升船员考试队伍的职业化水平,提高考官和评估员的职业归属感和荣誉感。

  为了保障船员考试工作的高质量开展,建议各单位从人的因素的决定性作用考虑,提高思想认识,明确并落实对船员考试人员、评估经费等行政资源保障的要求。在考试软硬件设施设备方面,建议加大经费投入,逐步优化评估所需信息化软件,满足管理工作日益精细化的要求,提升船员考试工作的效率。

  [1] 国际海事组织.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马尼拉修正案[M].大连: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010.

  [3] 王涛,阚伟,张苡彬.船员专业英语评估员队伍建设探讨[J].航海教育研究,2012(1):2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