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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聘任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 发布时间:2025-03-25 00:00:48 《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聘任考核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第一条为规范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湖南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76号)和《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建议〉的通知》(湘办发〔2017〕3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政府聘请法学专家、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为省政府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法学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忠于宪法、遵守法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拥有非常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从事法学教学、法学研究工作,具有教授、研究员职称,在所从事教学、研究的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 (一)忠于宪法、遵守法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拥有非常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有10年以上律师执业经验或具有一级律师职称,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务工作经验; (三)遵纪守法,依法诚信执业,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和律师协会的纪律惩戒,社会各界反映良好; 第五条为省政府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成立的律师事务所,成立时间在2年以上,律师事务所具有一定规模,律师人数不少于50人; (二)所属律师专业相关知识齐全、业务素质高,能够很好的满足服务单位的各类法律业务需要; (三)内部管理规范,依法依规执业,律师事务所近二年内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和律师协会的纪律惩戒,社会各界反映良好。 第六条省政府聘请法律顾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在合乎条件的法学专家、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中进行选聘。 第七条省政府应当与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法学专家、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以及签约律师事务所分别签订书面法律顾问合同。法律顾问聘期2年。 省政府委托省司法厅与受聘省政府法律顾问分别签订书面法律顾问合同,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省政府法律顾问服务合同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法律法规,最重要的包含以下内容: 第九条省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下列省政府法律顾问有关工作: (三)与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法学专家、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法律顾问合同的内容; (三)参与省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为省政府编制的立法计划,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合法性审查提供法律咨询、论证意见; (四)参与对省、市州政府和省直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和公平竞争审查,参与公民、企业和其他组织申请对省、市州政府和省直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和公平竞争审查案件的处理; (五)参与办理重大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仲裁案件;参与处理涉及省政府的非诉讼民事、经济、行政纠纷以及信访事件; (六)参与省政府重大合同的洽谈,协助起草、审查、修改政府合同或者有关规定法律文书; 第十一条省政府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机密和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 (三)在合同约定和省政府授予的权限范围内依法开展工作,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以法律顾问的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或与顾问职责无关的事务;不可以从事或参与有违职业道德或有损职务声誉的活动;不可以从事或参与有违廉政建设的活动; (四)不得在诉讼、非诉讼或者仲裁活动中接受其他当事人的委托,办理与省政府有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如与省政府交办的法律事务存在利害关系,应当自行申请回避; (六)每年度应当在规定期限汇总当年提供的法律顾问事项,并向省司法行政部门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第十三条省政府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相关知识和技能,尽心尽职地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法律顾问服务工作,最大限度地维护省政府的合法利益; (二)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客观地告知省政府所委托事项也许会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故意对也许会出现的风险提出不恰当的处理意见或予以隐瞒; (三)谨慎保管省政府提供的证据材料和其他重要法律文件,保证其不灭失或毁损; 第十四条省政府法律顾问应该依据省政府的需要出具书面法律意见。法律意见应当由受聘法学专家或律师本人签名。法律顾问应当对提出的法律意见负责。 第十五条省司法行政部门对省政府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应当综合分析、合理采纳,需向省政府呈批的,应当附上法律顾问的意见。 第十六条省政府法律顾问在聘用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省政府能提前解除法律顾问关系或要求律师事务所按时换受聘律师,并予以公告: (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省司法行政部门安排的顾问活动、不接受交办的工作或者不及时提供法律意见的; 第十七条在聘用期间,省政府法律顾问违反本办法,造成聘用单位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建立省政府法律顾问考核机制,对法律顾问的工作上的能力和工作实绩、履职资格等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法律顾问续聘、解聘及调整的依据。 第十九条省政府法律顾问年度工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 第二十条省政府法律顾问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年度工作考核直接评定为不称职: (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省司法行政部门安排的顾问活动、不接受交办的工作或者不按时提供法律意见的。 第二十一条省政府法律顾问年度工作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省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向法律顾问进行反馈,法律顾问是律师的,还应当向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反馈。法律顾问对考核等次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辩。省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申辩意见做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辩人。 第二十二条省政府法律顾问被提前解聘的,或者年度考核评定为不称职的,五年内不得再聘。 第二十三条省政府法律顾问聘期期满,法律顾问合同自动解除,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省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省政府法律顾问提供的各项法律顾问服务建立台账,并对每一次法律顾问工作的办理质量进行评价,评价等次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第二十五条省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档案,对下列材料应当及时归档: 第二十六条对签约律师事务所的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